A.1 参与程度分级
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a) 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 100%);
b) 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 75%);
c) 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 50%);
d) 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
e) 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 10%);
f) 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 0%)。
A.2 参与程度判定规则
首先宜根据第7章判定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因果关系类型,然后再根据参与程度分级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a) 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独由损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后果,损害参与程度为 96%~100%,建议为 100%;
b) 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潜在的次要或者轻微因素,损害参与程度为 56%~95%,建议为 75%;
c)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为 45%~55%,建议为 50%;
d)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损害为次要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 16%~44%,建议为 30%;
e)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损害为轻微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 5% ~15%,建议为 10%;
f)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现存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 0%~4%,建议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