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20:51:42 阅读:次 |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强奸罪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他人报警 |
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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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 |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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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作案人员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难以查清时,需对作案人员进行骨龄鉴定。查明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所需的基本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 |
残疾证明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骨龄鉴定 |
作案时间、地点 |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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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
监控录像 |
作案手段及经过 |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工作情况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 在查证强奸罪犯罪事实时,生物性物质鉴定书、DNA检验鉴定报告对于查证案情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收集,若无法收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情况说明。在查证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时,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收集。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的,应当对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及时拍照固定,并对伤势情况进行鉴定;若被害人在报警前已经就医的,还应当注意收集被害人的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存在自认犯罪情况的,如与被害人的谅解书、自认书或与被害人、证人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中自认犯罪的,应当收集上述与自认犯罪相关的书证。 |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
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 |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短信记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 |
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
犯罪嫌疑人采用药物或者酒精麻醉被害人的手段实施强奸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药物等物证,还可以对被害人的血样提取并进行药物鉴定、乙醇鉴定等。 |
搜查笔录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犯罪嫌疑人采用威胁等手段强奸被害人的,应当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威胁被害人过程的相关书证,如短信记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 |
生物性物质鉴定书、DNA鉴定检验报告 |
其他书证 |
被害人情况 |
户籍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 |
如果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学籍资料等证据,以便证明被害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如果被害人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发育迟滞等情况,应当收集残疾证、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心理测验结果报告等证据。 |
学籍资料 |
证人证言 |
就诊记录 |
鉴定意见书(精神及智力) |
残疾人证 |
作案动机 |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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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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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
(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
(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
(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
(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罪前最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最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谅解协议、收条 |
如果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存在怀孕、流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收集与之相关的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证明因强奸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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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一)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二)行为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三)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但不以奸淫为目的且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四)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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