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案件中主体的审查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4-21 22:38:28 阅读:次 |
【审查要点】
1.查明受贿人与请托人是否均系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自的职权情况。
2.查明受贿人与请托人之间是否具有制约、隶属关系。若存在制约、隶属关系,则直接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3.查明受贿人对请托人的实际影响力以及具体表现。实践中,斡旋受贿人与请托人的关系通常存在于: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同事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等。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受贿罪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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