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对签名、盖章、捺指印问题作了统一规定,在此强调三点:一是对于自然人,应当签名,不要求盖章;未签名的,不管是否盖章,都应当捺指印。因为个人印章往往没有备案,难以鉴定其真伪。二是对于单位,应当盖章,不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个人签名,除非另有规定,因单位印章一般有备案,容易鉴定其真伪。三是根据审判实践通常做法,对刑事被告人作出特殊要求,即除签名外,还应当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