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行为、器官出卖人的年龄、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违法所得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酌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张他人是自愿捐献器官,器官捐献人与器官接受人具有血缘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故意杀人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鉴定,扣押书证、物证,调取视听资料,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1)对移植器官的手术室勘验、检查,扣押器官移植的相关器械,提取现场遗留的血迹,以证明存在器官移植行为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2)对犯罪嫌疑人与器官提供人共同生活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个人的生活用品,以证明犯罪行为; (3)对器官提供人、器官买受人的身体检查,以证明器官移植行为。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犯罪嫌疑人伪造当事人具有血缘关系、自愿捐献器官的材料,以证明犯罪行为及主观上明知、故意; (2)扣押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医院的手术合同、病历,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方面;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如何组织他人买卖器官; (4)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调取其银行交易记录,以证明违法所得; (5)扣押犯罪嫌疑人与器官提供者的车船票、机票、住宿发票,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器官提供人是否同吃同住,以证明组织行为。 3.鉴定 (1)对提取的血迹、指纹鉴定,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有无血缘关系及其身份; (2)对扣押的材料鉴定,以证明是否伪造; (3)对当事人的身体鉴定,以证明当事人的伤残等级及程度。 4.调取视听资料 (1)词取宾馆的监控资料,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他人提供住宿; (2)调取医院、手术室的监控资料,以证明器官移植行为。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相互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主犯、从犯、违法所得; (2)犯罪嫌疑人如何寻找器官供应者、器官承受者,联系方式,收取的费用,以证明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买卖器官的时间、地点、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 (4)器官提供者是否年满18周岁,有无行为能力,是否自愿提供器官,以证明案件的性质; (5)犯罪嫌疑人对器官提供者有无欺骗、恐吓、殴打等行为,以证明案件性质及其主观状态; (6)组织他人买卖器官,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等后果,以证明犯罪后果是否论严重; (7)器官提供者与器官接受者有无血缘关系,是否符合捐献器官的法律法规,如何通过医院的道德审查,以证明犯罪行为。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同案犯人数、相互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主犯、从犯、违法所得; (2)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时间、地点、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 (3)是否帮助器官提供者与器官接受者伪造文件,伪造文件的目的、动机,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方面; (4)如何联系器官提供者、器官接受者,如何联系医院,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方面; (5)器官提供者是否年满18周岁,有无行为能力,对器官提供者有无殴打、恐吓、威胁的行为,以证明案件的性质; (6)器官移植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等后果,以证明犯罪后果是否严重。 7.推定 犯罪嫌疑人伪造器官提供者与器官接受者具有血缘关系的文件的,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故意。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次数、人数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扣押的书证、物证。 3.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器官提供耆伤亡等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六)补强证明 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器官提供者与器官接受者具有血缘关系,符合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谓的证据是伪造的。 (七)案 例 2009年9月,18岁的吉林人张某因工作失误,需赔偿公司8万多元。为了还钱,张某结识网名为“济南酒鬼”的“卖肾”中介苏某。此后,张某跟着苏某,先后在济南、上海、北京、南京等地与患者进行肾“配型”。2010年7月下旬,张某与一个温州患者“配型”成功。苏某也与张某谈妥了价格:一只肾6万元。 2010年8月,在南京一家医院手术室,张某将自己的右肾“摘”给患者。手术后,“供体”张某只拿到4万元钱,另2万元则被苏某“借”走,而苏某却从患者手中拿到10万元。 与张某一样成为苏某手中“供体”的,还有陕西人陈某和宁夏人赵某等人。在“卖”掉肾之后,这些“供体”也被苏某“借”走数万元不等。事后因苏某迟迟不还钱,张某等人遂向警方报案。2011年3月,警方将苏某抓获。据查,从2008年3月到案发,苏某共找到10多个“供体”,3年来已完成7例非法器官移植手术。 【证明参考】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故意杀人案)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1)勘验、检查 ①对器官供体与器官受体勘验、检查,以证明器官移植行为; ②对器官移植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手术器械等物品,以证明犯罪行为; ③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勘验、检查,扣押器官供体的生活用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组织行为。 (2)扣押书证、物证 ①扣押医院的病历、手术通知单、X光片等物品,以证明器官移植行为; ②扣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查明其年龄、行为能力,以证明案件性质; ③扣押犯罪嫌疑人伪造器官供体身价的相关文件、伪造的身份证,以证明组织行为; ④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其如何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 ⑤扣押犯罪嫌疑人、器官提供者的住宿发票、车船票,以证明组织行为; ⑥扣押犯罪嫌疑人为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而签订的合同、借条、银行卡,以证明其违法所得。 (3)调取视听资料 ①调取车站、码头、宾馆的监控资料,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器官提供者是否在一起,以证明组织行为; ②调取医院、手术室的监控资料,以证明器官移植的情况。 (4)鉴定 ①对器官供体的身体鉴定,以证明有无进行器官移植及身体受伤害程度; ②对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明他人具有血缘关系的材料鉴定,以证明是否伪造。 (5)询问证人 ①器官提供者的性别、年龄、与器官接受者有无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以证明案件性质; ②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时间、地点、价格、器官名称、收取的中介费,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 ③犯罪嫌疑人人数、相互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分工、违法所得数额,以证明主犯、从犯、违法所得; ④犯罪嫌疑人如何联系器官提供者与器官接受者,联系方式,以证明犯罪行为。 (6)询问被害人 ①何时、何地与犯罪嫌疑人认识,犯罪嫌疑人准备将自己的器官卖给谁,出卖器官的名称、价格,自己实际获得钱财的数额,犯罪嫌疑人收取多少中介费,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 ②犯罪嫌疑人以何种名义向自己借钱,借钱的数额,是否归还,以证明非法占有;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让自己冒充他人身份,是否帮助自己伪造资料,伪造资料的目的、动机,以证明犯罪行为及其主观方面。 (7)讯问犯罪嫌疑人①何时、何地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买卖器官的名称、价格,收取的中介费用,以证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 ②是否帮助他人准备买卖人体器官的材料,材料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材料的目的、动机,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方面; ③器官提供人是否年满18周岁,有无行为能力,以证明案件的性质;④以何种名义向器官提供人借钱,借钱的数额,是否归还,不归还的理由,以证明非法占有; ⑤对器官提供人有无威胁、恐吓、殴打行为,目的、动机是什么,以证明案件性质、犯罪主观方面; ⑥如何帮助他人通过器官移植的道德审查,有无其他同案犯,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买卖器官的数量、人数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3)对犯罪嫌疑人组织他人买卖器官是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 4.补强证明 犯罪嫌疑人主张没有帮助他人伪造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伪造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