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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齐先贺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385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20:54:22   阅读:

齐先贺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区分毒品代购与加价贩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 指导案例第1385号

狭义的毒品代购,是指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无偿为吸毒者代为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广义的毒品代购,既包括狭义的毒品代购,也包括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以及介绍毒品买卖等情形。
一、狭义的毒品代购
  在狭义的毒品代购中,①如果代购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②如果代购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且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③如果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1.要求委托者需是吸毒者(购买毒品数量达是否显然超出了正常吸食量),且其购买毒品的目的仅为吸食。
  2.一般要求代购者代购毒品是无偿的,只有在无偿且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代购者与托购者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的共犯。(未牟利辩解是否合理的判断:代购者与托购者的关系密切度是否与代购并长途运输大量毒品的巨大风险不相称;若代购者对毒品数量与托购者进行了协商,则不符合代购中被代购者确定购买量的常理;银行账户明细)
 
 
二、广义的毒品代购
《大连会议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居间介绍
  居间介绍一般是指居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贩毒者、购毒者提供交易信息或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积极促成贩毒者与购毒者达成毒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人只是中间人,并不是一方交易主体,实际的交易主体仍然是贩毒者与购毒者。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①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②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③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不论其是否获利)
(二)代购代买
司法实践中为他人代购毒品的两种情况:
  1.托购者自己直接或者间接与贩毒者进行联系,但因为时间、地点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托购者无法或不愿亲自前往,即委托代购者向贩毒者代为购买指定数量、品种或者价格等相对固定的毒品。
如果代购者明知托购者是为贩卖而代购,不论其是否牟利,当然与托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托购者不知购毒渠道,但知道代购者有毒品来源,即委托代购者代为购买。虽然代购者并未将毒品买卖双方介绍到一起,看似是一种为他人代买的行为,但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具有居间性质的行为。
如果代购者明知托购者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则与托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第二种情形下的毒品代购,托购者与代购者之间也需以存在委托关系为前①托购者与代购者必须事先对代为购买毒品的数量、种类、价格、代购者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获利方式等均需有明确约定。②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代购者向托购者隐瞒重要价格信息等从中牟利,实质上即相当于变相加价贩卖,代购者即成为托购者的实际上家,而不再是居间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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