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根(已判决)伙同刘忠(另案处理)、刘刚等人于1999年6月10日至6月12口,在北京市及河北省蔚县等地,抢劫被害人李某星后,周根因认为分赃不均,遂再次纠集被告人王朝等人于1999年6月13日回到蔚县涌泉庄乡陈家涧村,使用暴力手段将刘刚、李某星带至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里李某星的住处,并将刘刚头蒙上,捆在阳台上。后周根通过电话将劫持刘刚一事告知刘刚之兄刘忠,向刘忠索要钱财。在此过程中,刘刚爬窗逃跑时坠楼身亡。被告人王朝等人发现刘刚坠楼后逃走,被害人李某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朝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同案犯周根的供述,证明周根因分赃不均,纠集王朝等人将刘刚、李某星绑架,勒索财物;并结合被告人王朝的供述及被害人李某星的陈述,证明王朝全程参与了绑架的犯罪事实,足以推定王朝对于合伙绑架勒索财物的行为系主观明知。海淀区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
案件评析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9期(总第9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