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党的高级干部反腐案)
[案情简介]
1933年底,于都县各项工作落后,中共中央派出检查组进行调查,进展缓慢。1934年初,有重大问题嫌疑的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调查阻力进一步加大。之后,中共中央与中央政府成立突击队赶赴于都,深入群众、细致调查,不久就掌握了熊仙璧等腐败分子的所有犯罪证据,并将查处情况上报。
1934年3月25日,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最高特别法庭对熊仙璧进行公开审理,中共中央、中央政府的重要领导人和500多名干部及群众旁听审理。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纵容反革命分子、拒不执行中央命令、贪污并包庇贪污,判处被告人犯渎职、贪污罪,监禁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利一年。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中央苏区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腐败必查、违法必办的思想,展现了我党反腐的坚定决心,为赢得民心、巩固苏维埃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决原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特别法庭判决书
特字第一号
一九三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组织特别法庭,以董必武为主席,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同时参加审判的是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梁柏台,审判渎职贪污的被告人熊仙璧。熊仙璧,又名石长,年三十一岁,于都罗垇区人,成分贫农,前中央执行委员,任于都县苏区主席,一九三四年三月六日逮捕,他的犯罪事实:
(一)对反革命分子纵容:被告人在领导于都县苏工作时,反革命大肆活动,张贴反动标语,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抢夺保卫队枪械,甚至反革命分子混进到政府机关中来活动,曾经群众告发或捉送到县苏的,被告人亦没有迅速的处置。
(二)不执行上级命令:被告人身为县苏主席,对中央决定和命令一贯的采取消极抵抗;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及赤色戒严,从来不去检查;更有些命令不曾在县苏讨论,甚至关起机关门来,放弃工作。
(三)贪污和包庇贪污:强借公家五十元交给家中做生意,影响县市区政府大部分工作人员做投机生意,放弃工作,造成全县的市侩作风。特别是私运大批米谷到白区,影响群众生活,违反苏维埃的基本原则,并包庇贪污,对县军事部大贪污案久延不决。
被告人身为县苏主席,自应竭尽智能,遵守苏维埃法纪为群众表率,乃竟敢放弃职务,图利自己,纵容反革命分子,包庇贪污,玩忽政府法令,已构成渎职罪。又强挪公款去做生意,破坏国家财政,兼犯贪污罪。法庭为肃清苏维埃机关中的害虫,开展反渎职贪污的斗争,保障革命战争的全部胜利,对被告人之渎职贪污犯法行为,特判处监禁一年,一九三四年三月六日起至一九三五年三月五日止。期满后剥夺公权一年。本判决无上诉权。
主 审 董必武
陪 审 何叔衡
罗梓铭
一九三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