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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合同诈骗一案的反映材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1 20:26: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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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反映人叫肖某,系某市娄星区某办事处某钢铁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散户,身份证号: 现反映人就王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向贵局反映。
本案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反映人称:在蒙古国煤炭运输利润很好,一台车一个月可以赚5至6万元,十个月可以将车本钱赚回,他们已合作购买了40多台车,还要购买北奔挂车30台,让反映人和其合作。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假冒巴彦淖尔市某国际物流储运有限公司名义与反映人签署了合作协议。依据该合作协议: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反映人合作购买30台北奔挂车,且所购车辆必须落户在反映人名下。其中先购10台全款车,购车出口关税及车上所有配件、轮胎合计费用510万元左右。反映人按王某所指定的账号打款合计255万元。
上述255万款项汇入王某所指定的账号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骗称反映人所汇款项已全部用于购车,且所购车辆一直在蒙古国南戈壁省查戈哈达。而据反映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是采用赊欠的方式从包头汽车销售公司蒋某处骗购了10台,至今尚欠包头蒋某车辆款130万余元未还。在2012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反映人采取隐瞒手段将所购10台车辆全部非法转移到策克口岸福乐蒙煤炭公司,并将车辆落户到蒙古国,而不是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所购车辆落户在反映人名下,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上述种种诈骗手段,非法将10台车辆据为己有。
反映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巴彦淖尔市某国际物流储运有限公司名义,在同反映人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反映人财物255万元,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本案中,骗取的该车辆款是在犯罪嫌疑人王某虚构合同主体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反映人的信任,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商谈并签订合作协议后,使反映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其是在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合作在蒙古国煤炭运输才自愿缴纳款项的,而在255万元车辆款交出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将财产转移,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占有目的非常明显,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诈骗行为给反映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反映人在无奈情况下于2013年4月3日向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是国家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神圣职责。反映人恳请贵局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大局出发,立即对该起案件启动侦查立案程序,及时将该案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致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
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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