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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博士代理的包头特大贩卖毒品一案已移送至包头中院起诉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9 20:31:36   阅读:

 包头市检察院包市检公诉刑诉(2016) 30号认为,被告人陈某、苗某、徐某、荣某、齐某、白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运输毒品。其中,陈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497.8克,苗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497.8克,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97.8克,荣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997.8克,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 4 0 0克,白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 6 5克。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卡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陈某、苗某:徐某、荣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齐某、白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抗拒抓捕,在逃跑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苗某、荣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苗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荣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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