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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认定——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6 22:46:09   阅读:

刑侦案审 2023-01-26 14:19 发表于浙江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终243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系涉案压路机所有人,其自2019年1月起便提供压路机及操作员为某建设集团承包的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第六标段第三工区部分路段进行“石粉压实”作业。春节后,赵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压路机操作证的情况下,聘请周某某作为操作员。2019年2月26日,周某某到达施工现场与赵某某见面并试操作压路机(此前,周某某并未操作过同型号的压路机)。其间,周某某发现压路机震动坏了,告知赵某某。2月27日、28日赵某某请来维修工为压路机进行保养。2019年3月1日上午,周某某首次操作压路机在罗湖区东湖街道辖区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第六标段第三工区作业。同日14时许,当周某某驾驶压路机在第三工区KB+1200通道完成高速右线水稳路面石粉压实作业时,压路机突然刹车失灵,周某某无法制动压路机,同时由于缺乏驾驶经验无法将压路机转向,致压路机向前滚动将正在前方第二合同段(甲公司)K8+140通道涵处施工的被害人庹某某当场碾压身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周某某当日被传唤归案。经甲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压路机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经乙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庹某某符合生前遭受重型机械碾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深圳市某区应急管理局一般事故调查组认定:赵某某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某建设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庹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根据在案鉴定意见,事发压路机转向系统未检见安全隐患。作为压路机所有人,赵某某对压路机的安检、使用负有责任,另根据赵某某和分包公司的约定,压路机的司机聘请管理和压路机维修保养由赵某某负责。
【案件焦点】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各犯罪主体的罪责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赵某某、周某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接到事故消息后到达现场配合调查,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现场配合调查,两人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赵某某、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赵某某、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某建设集团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对赵某某、周某某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的行为确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某系涉案压路机所有人和本案路段压路机作业的管理人员,其不仅应对压路机的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而且要对操作人员执业资质情况负直接责任,基于上述分析意见,赵某某所应负的责任应当重于周某某,原审量刑已属偏轻。赵某某既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却又不服所判刑罚,称其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却未想过死者的老人、孩子是否需要照顾,周某某的老人、孩子是否需要照顾。关于赵某某的其他量刑情节,原审已予考量,对赵某某及周某某所处刑罚亦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具体到本案中,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二:一是涉案压路机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压路机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缺乏经验,在压路机具备转向功能情况下并未将压路机转向。除压路机操作人员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外,涉案压路机的所有人和案发路段“石粉压实”作业的管理和监理人员,对车辆安全情况和驾驶人执业资质情况未尽到法定职责以及相应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也应当承担责任。人命关天,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应当深入剖析反思,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力求每一个不该无辜丧命的人免遭横祸。本案中,周某某对自己无证操作、操作不当承担责任;赵某某则对周某某无证操作、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承担责任。赵某某的责任大于周某某的责任。
本案一审未对两名被告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分析确认,对赵某某的量刑偏轻。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且一审量刑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之内,故对本案予以维持。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涂俊峰 陈倩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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