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明利犯诈骗罪所依据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明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明利实施了诈骗行为。千山区法院遂判决宣告赵明利无罪。
案件评析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