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同一公司两份章程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5-02 02:26:18   阅读:

 朱树美等六股东诉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

                     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市东宇运输有限

                     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关键词:公司诉讼  章程  意思冲突  股东表决权

【裁判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先后制定两个意思冲突的章程,而工商备案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股东未就备案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合意,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股东表决权。

    2.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

【案件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2014228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20141027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65日,朱树美、刘傲雪、朱燕林、陈珍喜、苏维琰、胡镇海、刘德金、许梅芳、李燕鸿、刘志德共10名自然人与第三人南宁市东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签订一份《组建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协商共同组建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木棉公司),并于同日召开首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红木棉公司章程》(简称6-5章程),规定红木棉公司总股本为1000万股,按面值11股,其中土地使用权身份股605.7万股,股东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放弃表决权;普通股股东现金出资认购394.3万股,股东有所有权、分配权和表决权;东宇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出资额605.7万元,占60. 57%;朱树美等10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共为394.3万元,占39. 43 010;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200468日,朱树美等10人与东宇公司又签署一份《红木棉公司章程》(简称6-8章程)进行红木棉公司登记。6-8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东宇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500万元、现金出资105.7万元,占注册资本60. 57%;朱树美等10名自然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与6-5章程相同。

    2004614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红木棉公司核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东宇公司以现金出资105.7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500万元;朱树美等10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共为394.3万元)。2004617日,红木棉公司成立。工商登记记载:东宇公司出资605.7万元i60. 57%;朱树美出资90万元,占9%;刘傲雪出资35万元,占3. 5%;朱燕林出资115万元,占11.5 010;陈珍喜出资10万元,占1%;苏维琰出资20万元,占2%;胡镇海出资30万元,占3%;刘德金出资30万元,占3%;许梅芳出资10万元,占1%;李燕鸿出资27.8万元,占2.78%;刘志德出资26.5万元,占2.65%

    20055月,红木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东宇公司原对红木棉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500万元、现金出资105.7万元变更为以现金出资605.7万元。同日,红木棉公司作出章程修正案办理变更登记。2005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红木棉公司核定东宇公司原以土地使用权投入红木棉公司500万元变更为以货币资金投入500万元。

    201010月,红木棉公司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更换董事,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3人,分别为朱燕林、朱树美、刘德金,监事1人为刘志德。东宇公司放弃行使表决权,新一届董事、监事均在总表决权股份394.3万票数内当选。

    20128月,红木棉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朱燕林红木棉公司董事职务,并增补莫业华为红木棉公司董事会成员。东宇公司、刘德金、许梅芳投赞成票,分别占股60. 57%3%1%;李燕鸿、刘志德投弃权票,共占股5. 43%,其他股东投反对票。红木棉公司以赞成票超过50%占多数通过决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投反对票的朱树美等六股东对该次决议的表决方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朱树美、刘傲雪、朱燕林、陈珍喜、苏维琰、胡镇海诉称:东宇公司作出放弃其在红木棉公司中的股份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已作为股东各方组建红木棉公司的协议内容在6-5章程中确定,且由各股东在红木棉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故东宇公司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 57 %的股份已放弃表决权。6-8章程仅是作为对外备案,不具有效力。而刘德金、许梅芳仅分别持有红木棉公司3%1%的股份,未达到章程关于公司更换董事时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的规定,该决议不符合章程规定,请求撤销红木棉公司于20128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被告红木棉公司辩称:红木棉公司成立时筹备了多份章程方案,6-5章程虽有股东签字,但因全体股东对章程内容进行修改已失效,最终采用了6-8的版本,65章程也说明68章程才是各股东的最终意思表示。根据68章程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东宇公司出资占股60. 57%,享有表决权;6-5章程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资为身份股放弃表决权”,故是否有表决权取决于出资的形式。东宇公司的出资已从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现金出资,所谓的“身份股”早已不复存在,故即便按6-5章程,东宇公司亦享有表决权。

    第三人东宇公司述称:东宇公司的出资已从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现金出资,所谓的“身份股”早已不复存在。6-5章程与经工商备案的6-8章程相互矛盾,6-5章程侵害了东宇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东宇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人刘德金、许梅芳、莫业华的陈述意见与第三人东宇公司的陈述意见一致。

    第三人李燕鸿述称:李燕鸿在两份章程上签字属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案。

    第三人刘志德的陈述意见与原告的起诉意见一致。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228日作出(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朱树美、刘傲雪、朱燕林、陈珍喜、苏维琰、胡镇海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树美等六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027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 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出资与表决权可以适度分离,股东表决权如何行使可归于公司自治权。本案中,红木棉公司在工商备案的6-8章程与未备案的6-5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不相一致,朱树美等10名自然人与东宇公司在两个版本的章程上均签名盖章,而6-8章程的签订时间在后,且6-5章程亦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

机关核定的为准”,故6-8章程为红木棉公司各股东最终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属有效。根据6-8章程,东宇公司出资605.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60.  57%,享有根据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权利。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非依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限制或剥夺。但经股东同意,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法律对此并无禁止。而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一次股东会都放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本案中,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20101016日股东大会中,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 57%的股份放弃行使表决权,此属东宇公司自由行使其权利的表现,六原告未能提供红木棉公司各股东关于6-8章程仅为工商备案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约定,也未能提供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同意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故应当认定,未经东宇公司同意,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中固有股东表决权不可限制或剥夺。

    红木棉公司201282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对更换董事事项作出的普通决议,东宇公司、刘德金、许梅芳在该决议上投赞成票,综合该三股东在红木棉公司分别所持60. 57%3%1%股份,计算通过的表决权比率达到64.  57%,已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六原告要求撤销红木棉公司于20128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前后签订内容存在冲突的两份章程时,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的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但书”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特殊效力。当公司发起人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通过多轮反复协商就表决权的行使先后制定两个版本意思存在冲突的章程,而工商备案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由于股东内部不适用登记公信力制度,此时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我们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应当以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在公司各股东未就备案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合意的情形下,签订在后的备案章程是各股东最终合意的结果,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股东表决权。而经股东同意,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法律对此并无禁止。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一次股东会都放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一次

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

    本案中,红木棉公司股东就东宇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先后制定两个版本意思存在冲突的章程,而工商备案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在红木棉公司成立后的一次股东大会中,东宇公司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 57%的股份曾放弃行使表决权。由于朱树美等六股东未能提供红木棉公司各股东关于6-8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也不能提供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同意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且未备案的6-5章程也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故经备案的6-8章程为红木棉公司各股东最终合意的结果,应以6-8章程确定东宇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未经东宇公司同意,其在红木棉公司中固有的股东表决权不可限制或剥夺。朱树美等六股东仅以未的备案章程关于“东宇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身份股股东放弃表决权”的规定及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成立后的一次股东会会议中曾放弃行使表决权为由,主张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营运过程中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 57%的股份已放弃表决权,依据不足,故对其要求撤销东宇公司参与表决的红木棉公司于20128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依法不予支持。该案例准确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依法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股东权利,有利于公司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性质

    股东表决权是一种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表达其意志的基本方式。股东表决权(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衍生的一种权能,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非依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限制或剥夺。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法定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有学者认为,如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显著的特征,则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显著特征。

    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1)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2)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

拘束力。表决权之行使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4)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章程的方式确定表决权行使方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赋予了股东可对法律准许或未加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的灵活性。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往往是其成立的基本前提,除资本因素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如果只以出资比例确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之间的合作。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即出资与表决权可以适度分离,股东表决权如何行使可归于公司自治权。对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的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不同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在章程中规定采取比例决还是人数决来行使表决权或是其他方式。当然,有关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应以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当公司章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股东在签订章程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有所放弃,也非为法律所禁止。如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某一类型的股东在某些事项的表决上不享有表决权,也可以规定某一股东对所有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而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

    三、关于多份章程对内效力的认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在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前提下,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进行合作、组建公司、制定章程。在制定章程时,发起人或股东有机会进行反复的磋商,以更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依据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之后,由于客观情况或主观意愿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从而导致有些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内容与当初签订时不一致,在纠纷发生时就存在着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章程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前后制定两个或多个版本意思存有冲突章程的情形下,虽工商备案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但由于登记公信力制度只存在于有第三人的情形,股东内部不适用登记公信力制度,如有的公司将一份章程在工商局备案公开,一份用于内部使用,此时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我们认为,在公司各股东未就备案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合意的情形下,签订在后的备案章程应视作对前一份章程的变更,是各股东最终合意的结果,应以当事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股东表决权。

    本案中,红木棉公司各股东先后于200465日、68日制定了两份对表决权行使意思有冲突的章程,并将后制定的6-8章程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由于朱树美等六股东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红木棉公司各股东关于6-8章程仅为工商备案,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约定,且未备案的6-5章程亦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故经备案的6-8章程为红木棉公司各股东最终合意的结果,应以6-8章程确定东宇公司的股东

表决权。根据6-8章程,东宇公司享有根据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权利。

    四、关于对股东放弃表决权的理解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非依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限制或剥夺。但经股东同意,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法律对此并无禁止。股东表决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可行使,也可放弃。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而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一次股东会都放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

    具体到本案,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成立后的第二届股东大会中,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  57 010的股份曾放弃行使表决权,此系东宇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由于朱树美等六股东在诉讼中仅向法院提供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第二届股东会中同意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却未能提供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同意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相应证据,故未经东宇公司同意,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中固有的股东表决权不可限制或剥夺。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成立后的营运过程中,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  57%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并不以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的一次股东大会中放弃行使而推定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东宇公司在红木棉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中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并未对备案章程关于“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内容构成变更,故东宇公司依法享有的表决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五、参照适用本案例时还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表决权纠纷效力认定常常与股东权纠纷的其他案件紧密联系。表决权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与股东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表决权效力的认定常常与其他股东权纠纷联系紧密。如表决权效力认定纠纷通常会涉及股东资格的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等。这些纠纷涉及的主体多,包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审判中要慎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理基础进行认真分析,在公司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寻找该种纠纷的法律依据,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各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的情况,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定诉讼主体,合理判定各方责任。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09000912号-4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