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 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的具 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 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 合一”工作(以下简称“三合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陕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于推进“三合一”工作的法院范围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法院为在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各级法院,包括省法院、10 个中级法院(西铁 中院除外)及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 2 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其他未取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权的基层法院(以下简称其他基层法院)辖区内的涉及知识 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仍由该院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审理。 (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 权民事、行政 和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 省法院、西安中院和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 2 个具有知 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 3 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二) 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 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的法 院范围 除西安中院外,其他中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由 行政或刑事审判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 二、关于“三合一”的案件范围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 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 件。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 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 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 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 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 识产权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自诉案件不纳入“三合一”的案件范围,仍然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三、关于“三合一”的审判组织 省法院、各中级法院及雁塔法院、碑林法院的知识产权 审判部门,不再称为民事审判第×庭,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 庭,并根据审判任务调配审判力量。条件不成熟的,可实行 知识产权审判庭与现有相关民事审判庭“两块牌子,一套人 马”的工作模式。 四、关于“三合一”的案件案号 知识产权案件案号编制、使用与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定》执行。案号中的类型代字 为知民/知行/知刑。 五、关于“三合一”工作领导机构 省法院成立推进“三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 指导全省 的“三合一”工作 ,研究解决“三合一”工作中出 现的情况和问题。 各中级法院应成立相应的“三合一”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三合一”工作,上传下达,内外 协调,及时解决“三合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关于调研和信息报送 雁塔法院、碑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辖区内各类知 5 识产权审判业务的调研工作,负责向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 庭报送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信息;其他基层法院负责向 所在辖区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报送知识产权行政和刑 事案件的相关信息。 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辖区内各类知识产权审 判业务的调研、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向省法院报送各类知识 产权案件的相关信息。 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全省各类知识产权审判业 务的调研、指导协调等工作。 七、关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各中、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大案要案,应在受理后 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注 意收集本辖区内的相关案件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法院“三合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法院在报送的同时,应向当地党 委报告有关案件情况。 八、附则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展“三合一”工 作的法院所制定的相关意见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 行。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