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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 (一)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2 20:52:20   阅读:

【出台背景】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发现,全市法院对该两条的适用有较大争议,为消除争议,民一庭专门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该两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予以了讨论,最终形成决议发布,以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指导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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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所有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的对象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他人之物,处分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获得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

2、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主要包括:抵押人出卖抵押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经国务院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卖国家交给他们直接支配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付清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前转卖商品等。

3、将来财产买卖。卖出时出卖人并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而是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再去购买已经被出卖的商品,如“四S店”购买进口汽车模式等。

二、《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规则,适用的是非所有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此条规定的“处分”是指法律处分,亦即出卖和赠与。此条所指财产是指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股权等。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规则,适用的是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将来财产买卖的案型。

四、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案型,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

五、以合伙关系为基础的共有财产的处分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可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5条和《合同法》第49条、第50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六、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共有财产的处分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可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47条和合同法第52条等规定进行处理。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重点查明处分人是否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的恶意,即欲离婚时独占共有财产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事实,如此事实成立,可判决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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