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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申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严格缓刑、免刑适用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23:25: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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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重申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格缓、免刑适用的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保持整体从严的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
通知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担忧、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为聊城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组织刑事审判法官认真学习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该类型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正确贯彻适用。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确保打击力度。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保持整体从严的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特别是要重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
建立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涉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犯罪案件后,要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通知要求,根据两高《解释》及山东省高院相关规定,必须从严把握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缓、免刑适用条件。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群众的反响,确需适用缓、免刑的,判决之前要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对不经层报,随意适用缓、免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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