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依法加大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规则供给,制定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公益诉讼保护生物多样性,健全相关裁判规则。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提出“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非法贩运与贸易,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相关案件,加强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趋势,维护生态安全”,达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共识。2021年12月,发布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同月,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等若干规定》,完善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时性司法保护措施。2022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规定侵权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构成破坏生态的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4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完善相关刑事裁判规则,将生态价值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以更具威慑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6月,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部一直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1年以来,研究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总纲、损害调查等9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2020年12月,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国家标准,初步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下,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生态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证据规则等相关司法解释;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研究推进自然保护地立法、国家公园专门立法、生物入侵专门立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和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等领域的专门立法工作,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共同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二、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积极作用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最严密法治要求,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2019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依法审理“绿孔雀保护”“五小叶槭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等一批示范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境产生不利后果行为,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创新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司法措施,建立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统筹协调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长江流域相关法院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通过发布司法保护意见、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对非法捕捞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等方式,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9344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开展了为期3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并将野生动物保护作为7个重点领域之一。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或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等报告情况,积极争取支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多部门联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整治。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注重加强与公益组织、国际社会的沟通协作,共同就生物多样性、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专题研讨。
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至2021年年底,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不断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构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共治机制。
三、关于加大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连续6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六五环境日期间以巡回审判、法律咨询、召开新闻发布会、拍摄宣传视频、撰写环境司法保护文章等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营造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案例的规则补充和示范引领作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指导性案例25件、典型案例280件,展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生动实践。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设置“气候变化司法应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分议题,与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开展研讨,为凝聚国际环境司法共识贡献中国智慧。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等,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等示范引领和警示作用。
生态环境部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转发中央级主流媒体重要稿件,如《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初步形成》《最高法发布首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等;在环境报刊发《云南法院严惩环境资源犯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首次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文章,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相关指导意见、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加快出台生态环境侵权、环境民事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健全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巩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学校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治宣讲等法治宣教活动,引导社会增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