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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关于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1 22:16:37   阅读: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权利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管辖制度。同时,为及时纠正管辖错误,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移送以及驳回、上诉作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涉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解决内部具体分工和协调问题。实践中,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三是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了的。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指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建议

  发回重审制度通常指的是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审理。对于存在特殊情形、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第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研究决定。

  三、关于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提级审理的建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受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项诉讼制度。正如您所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审查。因此,将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提级审理,无法律依据。此外,倘若将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提级审理,也会出现诉讼迟延的问题,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于您提到的个别法院之间争管辖、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突出强调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切实筑牢司法公正防线。

  您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管辖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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