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最高院答复: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5-09 21:21:22 阅读:
次
赵敏: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及民事案件上诉费收取问题,答复如下: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为规范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专门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诉讼费用交纳与管理。此外,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规定了诉讼费用。应该说,涉及到财产性案件上诉收费计算、收取法院、复核救济以及缓减免等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上诉费多收、乱收、违规收的现象,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是三令五申、坚决反对。您来信反映的未依法收取上诉费问题,如确实存在,欢迎包括您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供线索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查处。
至于您来信提及的民事案件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09000912号-4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