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3 20:22:45 阅读:次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部署,更加关注和主动服务保障民生,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监管,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起草了《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12月14日会同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侦查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大家从各自职能角度就《实施意见》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气氛热烈,大家一致认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舌尖上的安全意义重大,并就实施意见达成以下共识:
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进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涉及食品药品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涉及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立案监督、批捕、起诉。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管辖的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进行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应进行行政处罚,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移送案件。
四、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立案或不立案情况书面回复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五、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回复应及时进行跟踪审查。对于已立案侦查的,应跟进审查逮捕、起诉、判决情况,对于没有立案侦查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根据公安机关回复情况是否监督立案。
六、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在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而监管部门没有移送的,应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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