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布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指导意见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3 20:17:47 阅读:次 |
《意见》共41条,包括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范围规定、管辖、证据审查认定、法律适用、“行刑衔接”等8个部分。不但涉及鉴定检验机构资格限定、“行政认定”证据属性归类、“注水肉”罪质阶梯性认定、犯罪金额既未遂参照比对适用、单位犯罪、判决从业禁止等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的普遍性问题,还对从犯量刑从严把握适用从宽标准、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商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据属性、检验报告可转化为“行政认定”的形式判定规则、附带民事诉讼暨公益诉讼的限定原则等非常见型问题作出说明。
对在食品或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罂粟壳类等物品,以及用餐厨废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于生产、销售“注水肉”同时注射抗休克药物的行为,《意见》明确适用“降阶式”的认定规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认定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专门就含有“西布曲明”减肥药的犯罪作出认定,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经检验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西药成分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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