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0 23:29:39 阅读:
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自2013年8月15日起执行。
以上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高法[2013]110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09000912号-4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