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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6 19:31: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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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闽高法〔2014〕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现将《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2014年5月30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
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已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并将于2014年6 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5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新旧数额标准的衔接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万元的,一般不作为情节严重处理。
二、关于执行新数额标准的衔接过渡
2014年6月1日前已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犯罪数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宣告无罪,可以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结合具体案情,分别依法予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市5000元的案件,已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2014年6月1日前,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二审法院可依法改判,但应注意把握量刑幅度,避免量刑前后悬殊过大。
各地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全案情和数额标准变化,准确把握量刑情节,注意量刑前后平衡,确保平稳过渡、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如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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